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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及落户手续的注意事项

2010年11月03日 00:00  点击:[]

毕业生户口的转移,由学校户籍管理部门(校保卫处)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部门按国家分配计划上标明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如果学生在毕业时,还未落实就业单位,则迁移到其生源所在地(县或县级以上人才中心,师范生为各县市教育局),户口仍为城镇户口。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年底之前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

1.师范类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两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签约单位报到。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到生源所在地的教育局报到。

2.非师范类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两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签约单位报到。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到生源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户口迁移证如遗失应如何办理:⑴有关证件(如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落实户口的证明;学校保卫处开具的相关证明;持以上三项手续到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公安局专设窗口,补办户口迁移证,凭该迁移证到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保卫处户籍办公室电话:88341842 88348938(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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