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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03-06 10:40  
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学分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2016-2017学年第学期学生学分认定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学籍异动学生:转专业学生、转学(含三升二)学生、编入下一年级(休学、复学)学生等;

2. 重修或培养方案调整导致课程代码课程性质有变动需要认定的学生;

3. 参加辅修、双专业学习需学分认定的学生;

4.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短期出国(境)学术交流(“百人计划”)学生和省内交流学习的学生

二、认定依据:

1. 学籍异动和重修的学生参照《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绍学院教[2014]28号);

2. 辅修、双专业学分认定参照《绍兴文理学院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稿)》绍学院发[2011]18号文件执行;

3.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短期出国(境)学术交流(“百人计划”)学生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办法》(绍学院发[2015]117号。

三、认定过程:

1.学籍异动学生、辅修和双专业学生、重修学生的学分认定:

1)学生填写申请表:学生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填写相应的学分认定表(附件1、附件2),提供成绩单,于313日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2)学院初审:由学生学院负责并协同开课学院进行签字初审(对于课程名称、学分不完全一致的或有争议的课程,审核负责人签名一栏必须由专业主任签字确认),于327日前将初审后的申请表交至教务处教务科(行政楼315)。

3)教务处复审:教务处最终审核后反馈给各学生学院。

4)成绩录入:学生学院按照教务处反馈的结果,将认定后的课程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短期出国(境)学术交流(“百人计划”)学生的学分认定:

1)学生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所在学院 ,同时提供在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所学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时数、学分数以及校方出具的课程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并根据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标准以及教学要求匹配情况认定课程学分;

3)学院学分认定结果汇总后以纸质形式报教务处备案,并将成绩输入教务系统;

4)具体认定时间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落实。

四、注意事项:

1各学院及时通知有关学生排查自己的学业情况,对于学分认定给予指导。

2)学分认定遵循需要认定的课程本学期一次性认定,逾期将不再进行认定。

3)学分认定需提供成绩单并加盖学院公章,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学分认定需提供修读计划表、有对方学校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包括修读课程的中文翻译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国际交流处公章。

 

教务处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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