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我校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设立校研究生“三助”岗位专项基金,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管理。
第二条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一般相当于教师系列助教承担的工作,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习题和实验课(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助教的工作应是教学实践以外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助研工作岗位一般相当于实验员胜任的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科研助理,如申请其它教师的科研助理,则应先征得导师的同意。本校教师所主持的校内外纵横向课题都可以招聘本学科点或相近学科的研究生以助研身份参加课题组的工作。助研的工作范围应是学位论文以外的科研工作。
第四条助研岗位由课题组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岗位数。
第五条研究生助管工作岗位一般相当于行政部门实习研究员胜任的工作,如学院教研室秘书、助理,本科生的思政辅导员、班主任或其它工作等。
第六条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每年学校投入的专项基金经费情况和有关部门工作需要,统筹设置工作岗位数。
第七条“三助”岗位聘任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有关部门设立岗位的具体要求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开招聘,研究生本人自愿向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应聘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为了保证研究生大部分时间用于学习,同时也为了保证“三助”工作质量,学校一般不接受一年级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管工作,而且一个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兼任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时间应有限制,工作量平均每周不超过20小时。
第九条用人部门按研究生工作部推荐的名单对研究生进行面试,将拟录用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在征得导师和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的意见后,正式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在同等条件下,对生活困难的研究生优先考虑录用。
第十条聘用期一般为半年,由研究生本人与聘用部门签定录用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管理,制定有关规定条例,对违反规定的研究生可以提前解聘。在“三助”过程中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每个助教月平均工资一般为300-500元。聘用酬金由教学工作发生实际单位支出。
第十三条助研经费由导师(或课题组)与学校共同承担。根据工作量大小,每生助研月平均工资一般为300-500元,按月发放。如果研究生助研工作完成出色,导师和课题组可在助研承担的工作全部完成后给予额外奖励,奖励数额由课题组自定。
第十四条担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每个助管月平均工资一般为300-500元。聘用酬金按月发放。研究生持合同和有关工作量统计证明到研究生工作部办理领款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部门应为聘用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采取“谁聘用、谁负责考核”的原则,由聘用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性质,对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聘用期满后,由研究生本人递交书面总结,用人部门对照考核标准对其作出评价,写出考核评语,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八条考核情况将作为续聘的依据,对“三助”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研究生作为助研完成的工作,其知识产权属课题组,工作完成后必须将所有技术资料交课题组。
第二十条本条例经2014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