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弘扬“修德求真”的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绍兴文理学院在校研究生及已经取得学位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3.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抄袭剽窃等现象;
5.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绍兴文理学院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绍兴文理学院;研究生署名绍兴文理学院或导师姓名(不论排名)所发表的学术成果,须经导师审核;研究生离校后如以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须经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并冠名绍兴文理学院;在标注绍兴文理学院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8.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9.在各类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2.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调查(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4.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绍兴文理学院成果或将其变为非绍兴文理学院的成果;
5.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6.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7.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协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六条研究生处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1.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处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
2.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
3.学院组成5-7人的专家组,依据调查结果对事件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处。
4.学校组成7-11人的学术道德专家委员会,在学院对事件初步认定的基础上,代表学校负责对相应事件进行认定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5.研究生处将认定结果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认定结果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见或申诉,研究生处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第八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通报批评或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九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学历教育研究生,要附加下列相应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奖学金;
2.延缓答辩。将有关材料提交研究生处,按绍兴文理学院有关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只发给相关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撤消其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研究生毕业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对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
第十四条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校查实,参照第十一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2013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