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文件)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公费在校研究生,均有享受普通奖学金的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的执行标准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每生每月普通奖学金为30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管理
(一)研究生新生进校后,学校发给普通奖学金。
(二)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停学或受处分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半年内奖学金照发,超过半年的,发给70%奖学金的生活费。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一律停发奖学金。
(四)研究生因停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
(五)公派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六)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在延长期内,停发普通奖学金。
(七)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停发普通奖学金。
(八)连续请事假超过半个月以上者,扣发其一个月奖学金。
(九)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交学费者,停发其普通奖学金,待学费交齐后恢复发放其普通奖学金,但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四、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一)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个月初,由研究生处向校财务处提供发放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新生名单。
(二)研究生处在每月初需将当月学籍处理情况和发放普通奖学金的调整名单书面报送校财务处。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制作银行卡,按月进卡发放,每月初发放普通奖学金。
五、附则
本办法经2013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